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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危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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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保 II 提供合共 147 種疾病的保障,涵蓋 74 種嚴重危疾及73 種早期危疾,常見的疾病如癌症、心臟病及中風等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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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內。詳見「危疾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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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的嚴重危疾,我們將一筆過支付相等於保額 100%的金額(1)(2)作為嚴重危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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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百早期危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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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昌明,加上更多人注重健康,及早發現危疾的機會也增加。有見及此,我們為您提供更好的早期危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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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的早期危疾,我們將支付保額的 25%作為保障(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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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被保人不幸再次確診其他受保的早期危疾,只要與之前的索償屬於不同類別,便可再次獲得保額的 25%作為保障(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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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合共可獲得等同於保額 100%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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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血管成形手術(俗稱「通波仔」)及原位癌等較常見的早期危疾,更可獲得兩次的保障(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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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額外人壽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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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於被保人不幸身故時支付危疾保額的 50%作為身故賠償(1),為受益人提供財務保障。倘若被保人在 65 歲前因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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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更可獲賠償投保額的全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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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次免費網上第二醫療意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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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及其直系親屬均可無限次享用由 提供的網上第二醫療意見。透過網上平台或廣東話電話查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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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享受由全球超過 50,000 名專家所提供的專業意見,以得到更精確的診斷及更有效的治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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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計劃 符合不同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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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合您的財務需要,除了劃一保費(6)至 80 歲(7)外,您還可選擇以每 5 年、10 年或 20 年調整保費(6)的方式續保,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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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完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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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興趣或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我們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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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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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除已支付的賠償。
(2) 被保人必須在確診受保的危疾後生存不少於 30 天,才可獲得嚴重危疾或早期危疾保障賠償,否則將按人壽保險保障條款賠償。
(3) 每名被保人在本公司全部保單下,合計因原位癌、血管成形手術、周圍動脈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療、骨質疏鬆症所導致之脊骨骨折或
髖關節骨折及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而賠償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400,000 或美元 50,000。
(4) 第二次血管成形手術的索償所治療的主要冠狀動脈的狹窄或阻塞位置,必須跟在首次索償時的醫療報告中顯示其狹窄程度為不多於
50%。第二次原位癌索償的器官必須與第一次賠償的器官不同;為免生疑問,如相關器官由左右兩部分構成(例如但不限於肺及乳房)
則該器官的左邊及右邊將被視為同一器官。
(5) 網上醫療顧問服務由第三方服務商提供,本公司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保證。同時,如有需要,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換此服務的供應商。
(6) 本公司有權作出檢討及調整保費。
(7) 下次生日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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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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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種嚴重危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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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種早期危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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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保 II 計劃概覽 |
計劃類別 |
定期危疾保障計劃 |
保單貨幣 |
港幣 / 美元 |
保障年期 |
至 80 歲 |
保費年期 |
至 80 歲 |
保費調整方式 |
每 5 年調整 |
每 10 年調整 |
每 20 年調整 |
劃一保費至 80 歲 |
簽發年齡 |
19 - 75 歲 |
19 - 70 歲 |
19 - 60 歲 |
19 - 65 歲 |
最低投保額 |
港幣 250,000 / 美元 32,000 |
危疾保障 |
100%投保額 |
早期危疾保障 |
每次 25%投保額,最高累計 100%投保額 |
人壽保障 |
50%投保額 |
意外身故保障 |
額外 50%投保額 (至 66 歲) |
備註 |
1. 以上年歲均為下次生日年齡。
2. 所有保障均受保單條款及細則約束。
3. 本計劃為定期保險計劃,並不包括任何儲蓄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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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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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簡介只供參考之用,詳細承保條款請參閱保單原文。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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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劃可作為獨立保單而毋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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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產品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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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單於保單期滿前如發生下列情況,我們有權立即終止本保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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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保時遞交的屬實資料有失實或隱瞞的情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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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保人任何原因引致身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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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賠償金額相等於保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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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到保單持有人以書面要求取消本保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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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繳費寬限期後下一個保費到期日若尚未完全繳交總計每期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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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單終止時,所有附加契約(如有)下之利益保障亦會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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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們為計劃承保,您須承受我們的信貸風險。如果我們無法按保單的承諾履行財務責任,您可能損失已繳保費及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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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保險計劃的貨幣並非本地貨幣,您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會不時波動,您可能因匯率之波動而損失部分的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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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往後繳交的保費(如有)亦可能會比繳交的首次保費金額為高。您應留意匯率風險並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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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於通脹可能會導致未來生活費用增加,您現有的預期保障可能無法滿足您未來的需求。如實際的通脹率高於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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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們履行所有的合約責任,閣下收到的金額(以實際基礎計算)可能會較預期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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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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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持續向您提供保障,我們會不時覆核您計劃下的保費。如有需要,我們會作出相應調整。我們在覆核時會考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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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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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計劃下所有保單的理賠成本及未來的預期理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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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過往投資回報及產品相關資產的未來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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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單失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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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保單直接有關的費用及分配至此產品的間接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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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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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保事項適用於本保單的危疾保障及早期危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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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不在本保單危疾定義及早期危疾定義內之疾病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
(b) 任何疾病,且其病徵及/或症狀在本保單的簽發日、保單生效日期或最近一次保單復效日期,以較遲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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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計九十(90)天內出現;或 |
(c)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分之關係而導致之疾病並不在本保單之保障範圍內: |
i. |
已存在的情況 |
ii. |
愛滋病 (AIDS)或人類免疫力缺陷病毒(HIV)或其引發之任何併發症。因侵害而感染愛滋病、因輸血感染愛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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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職業感染愛滋病、因器官移植而感染愛滋病及因醫療引致感染愛滋病除外(於危疾定義之界定); |
iii. |
濫用藥物及/或酒精; |
iv. |
任何干犯刑事行為; |
v. |
自殺、企圖自殺、蓄意自我毀傷,無論其神志清醒或錯亂; |
vi. |
有宣佈或無宣佈之戰爭、革命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在有宣佈或無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期間,或鎮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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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時執行陸軍或海軍任務; |
vii. |
被保人於十二(12)歲前確診之先天或遺傳疾病,或發育中出現異常情況及其引起之病徵或症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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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或因完全或部分之關係而導致之死亡並不在身故保障範圍內: |
(a) 自殺、企圖自殺、蓄意自我毀傷,無論其神志清醒或錯亂;或蓄意置身於異常危險情況(試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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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 |
(b) 將酒精與任何成癮藥物、藥物或鎮靜劑結合使用,或受酒精、成癮藥物或藥物影響,惟證實服用該成癮藥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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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為正確處方及作治療之用除外; |
(c) 精神失常、精神或心理障礙、任何精神或神經紊亂、或睡眠失調; |
(d) 在有宣佈或無宣佈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執行陸軍或海軍任務; |
(e) 有宣佈或無宣佈之戰爭、革命或任何類似戰爭行動; |
(f) 飛行,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由商用航空公司營運之空中運載工具,並行駛固定的航線或包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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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任何違反或企圖違反法律、拒捕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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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任何暴動、內亂、罷工或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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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參與任何危險運動或活動,如但不限於涉及使用呼吸器的水下活動、激流、各類戶外攀岩或登山、洞穴探險、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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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傘、空中漫遊、懸掛滑翔、各類滑翔活動、滑翔傘、氣球飛行、微型引火、吊索跳、各類拳擊、涉及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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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煙花或爆竹)、冬季戶外運動如滑雪或滑雪板、狩獵活動、賽車或賽馬及各類型職業運動。 |
(j) 自願或非自願吸入氣體(因被保人之職業引起的危險事故除外)或自願或非自願服用或吸入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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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任何核子燃料、核子燃料燃燒後所產生的核子廢料造成的核裂變、核聚變、電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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