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保險合約之條款及細則。保單譯本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括號"( )" 內的金額為每項保障之細分項目的最高賠償總額。
基本保障
最高賠償總額(港幣)
鑽石計劃
DIAMOND
金計劃
GOLD
銀計劃
SILVER
1. 醫療費用
賠償受保人於旅程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須接受醫療,住院
及外科手術之有關費用包括免利息入院按金保證。
800,000
700,000
350,000
( 第1,2,3項保障及任中橫醫療咭之總額)
     
  - 於旅途中接受中醫,針灸及跌打診治費用
(1,500)
(1,000)
(500)
  - 回港6個月內跟進覆診之醫療費用
(30,000)
(20,000)
(10,000)
  - 回港跟進覆診之中醫,針灸及跌打診治費用
(包括在回港覆診之醫療費用內)
(1,500)
(1,000)
(500)

2. 緊急醫療撤離 若當地醫療設施不足,經醫學判斷,由 Europ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EAHK) 安排緊急護送受保人往最近可提供完善護理服務的醫療設施。 包括在上述第1項保障之總額內

3. 醫療護送返港 在受保人接受適當治療後,根據醫學建議,由 Europ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EAHK) 安排護送受保人回港繼續接受治療。 包括在上述第1項保障之總額內

4. 專人看護費用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住院,經醫生建議僱用之專人看護費用 。 4,500
3,000
1,500

5. 海外住院津貼 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住院,可獲現金津貼。 7,000
5,000
2,500
  - 每日現金津貼
(350)
(250)
(125)

6. 人身意外 賠償受保人於旅程中如遭意外(包括恐怖主義活動)而引致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涉及使用核能、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性物質的恐怖主義活動除外)
年齡為 1)17歲或以下 2)76歲或以上的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1,000,000


250,000
1,000,000


250,000
500,000


250,000

7. 遺體運送 如受保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將由 Europ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EAHK) 安排運送遺體回港。 120,000
95,000
50,000

8. 個人責任 受保人在海外旅程如因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或財物受損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可獲賠償 。

1,500,000

1,000,000

500,000


9. 取消旅程  

40,000

30,000

15,000

  9.1 受保人因以下情況以致不能按原定計劃出發旅遊,其已預繳而不獲退回的訂金或旅費可獲賠償。
於「旅程前保障期 」* 內:

•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遭遇嚴重損傷或 嚴重疾病
(經註冊醫生證明對生命構成危險)   或死亡
•其居住於香港的生意合夥人死亡
•被傳召作證人或出任陪審員
•感染指定疾病或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頒令強制隔離
在繳付旅程訂金及保單簽發後:
•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受保人於出發前7
  內在黑色警示生效期間取消旅程
(40,000)
(30,000)
(15,000)
 
9.2

因旅遊目的地爆發自然災難以致原定啟程時間連續延誤最少24小時而決定取消旅程,其已預繳而不獲退回的訂金或旅費可獲賠償。

(同一自然災難不可同時依據第9.2及13部份作出索償 )

同一旅程只可索償上述 9.1或9.2其中一項
*「旅程前保障期」的定義,請參閱「注意事項」第4點


(3,000)

(2,000)

(1,000)

10. 縮短旅程
因以下情況以致必須提早結束旅程直接返港,其額外旅費及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可獲賠償。

•於旅程期間,受保人、其親屬或旅遊夥伴遭遇嚴重損傷或嚴重疾病(經註冊醫生證明對生命構成危險)或死亡,
或其居住於香港的生意合夥人死亡
•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感染指定疾病或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頒令強制隔離或直接返港
•旅遊目的地爆發自然災難
•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40,000
30,000
15,000
       

11. 行李及個人物
品損失
受保人之行李或個人物品,包括在海外購買的物品,若因意外、盜竊、搶劫或於酒店或航空公司保管期間而導致損失,將獲賠償。

- 每一件,一套或組合的行李及個人物品最高賠償額
(包括攝影、電子、音響和/或影像器材物品)

- 攝影、電子、音響和/或影像器材物品最高賠償總額

不得就同一物品同時依據第11及12項提出索償
15,000
10,000
5,000
 
(2,500)
(2,000)
(1,250)
(7,000)
(5,000)
(3,000)

12. 行李延誤 受保人在外地如因行李延誤逾10小時而須購買急需衣物用品 , 其實際費用將獲賠償 。

- 每連續10小時可以實報實銷形式索償

不得就同一物品同時依據第11及12項提出索償
2,000

1,500

1,000

 

(1,000)

(750)

(500)

13. 旅程延誤 受保人乘坐之航機或輪船,如因受自然災難、惡劣天氣、
機件故障或罷工影嚮而導致起程時間與原定啟程時間延誤
逾10小時,將獲賠償。

- 每連續10小時現金津貼

不得就同一自然災難同時依據第9.2及13項提出索償
3,000
2,000
1,000
     
 
(500)


(400)


(250)



14. 個人金錢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因意外或盜竊引致現金及旅行支票等的損失。

3,000
2,000
1,000

15. 飛機騎劫 如受保人因乘坐之飛機被騎劫而導致行程延誤達十二小時,其後每天可獲賠償。

- 延誤12小時後每滿1天的現金津貼
30,000
20,000
10,000
 

(3,000)

(2,000)

(1,000)

16. 遺失旅行證件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因遇劫、遺失或損毀而需更換香港身份證、信用卡、駕駛執照、簽証或護照的費用。
3,000
2,000
1,000

17. 租車自負額 賠償受保人於海外旅程中租用的車輛,因意外損失或損毀,按租車協議及相關的汽車保險單的條款需承擔的自負額。
5,000
4,000
3,000

18. 缺席重點旅遊項目 賠償受保人因上述第9和第10項所保障的情況下,被迫取消和縮短旅程而未能出席已預訂之海外重點旅遊項目,如演唱會、球賽和主題公園等門票的損失。

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依據第9或10項及第18項提出索償

3,000
2,000
1,000

 
 
   
19. 附加人身意外升級保障
最高賠償總額(港幣)
鑽石計劃
DIAMOND
金計劃
GOLD
銀計劃
SILVER

自選保障項目

此保障將會取代第6部分的人身意外保障,賠償受保人於旅途中如遭遇意外(包括恐佈主義活動)而引致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涉及使用核能、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性物質的恐怖主義活動除外)

除下列基本保障第1至8項目外,低至每天港幣4.4元的附加保費,可額外升級保障第9(a-j) 及10(a-d)項
1,000,000
1,000,000
500,000

年齡為 1) 17歲或以下, 2) 76歲或以上投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自選保障項目 此保障將會取代第6部分的人身意外保障,賠償受保人於旅途中如遭意外(包括恐佈主義活動)而引致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涉及使用核能、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性物質的恐怖主義活動除外)

除下列基本保障第1至8項目外,低至每天港幣4.4元的附加保費,可額外升級保障第9(a-j) 及10(a-d)項
250,000
250,000
250,000

 
項目
最高賠償總額(港幣)
基本保障  


1.
意外死亡  
100%


2.
永久性完全癱瘓  
100%
 


3.
喪失肢體(單肢或多肢)  
100%
 


4.
完全的及不能治愈的精神失常
100%
 


5.
單目或雙目永久性完全失明(包括對光線的感覺)
100%
 


6.
單目或雙目永久性完全失明(但對光線仍有感覺)
50%
 


7.
完全喪失眼球晶體或眼球晶體永久性完全喪失功用 :
  (a) 雙目;或
75%
 
  (b) 單目
50%
 


8.
永久性完全失聰:  
  (a) 雙耳;  
75%
 
  (b) 單耳  
15%
 


 
   
升級保障  


9.
下列身體部份完全斷離或永久性完全喪失其功用:
 
  (a) 一隻手之拇指及四隻手指
50%


(b) 一隻手之四隻手指
40%


(c) 拇指 (i) 兩個關節;或
25%
  (ii) 一個關節
10%
 


(d) 食指 (i) 三個關節;或
10%
 
  (ii) 兩個關節;或
8%
 
  (iii) 一個關節
4%
 


(e) 中指 (i) 三個關節;或
6%
 
  (ii) 兩個關節;或
4%
 
  (iii) 一個關節
2%
 


(f) 無名指 (i) 三個關節;或
5%
 
  (ii) 兩個關節;或
4%
 
  (iii) 一個關節
2%
 


(g) 尾指 (i) 三個關節;或
4%
 
  (ii) 兩個關節;或
3%
 
  (iii) 一個關節
2%
 


(h) 一隻腳的全部腳趾
15%
 


(i) 大腳趾 (i) 兩個關節;或
5%
 
  (ii) 一個關節
2%
 


(j) 其他腳趾(如多於一趾,以每趾計)
1%
 


10.
三級程度燒傷(燒傷面積佔身體表面百分比):
  (a)20% 或以上
 
20%
 
  (b) 15%20% 以下
 
15%
 
  (c)10%15% 以下
 
10%
 
  (d) 5% 10% 以下  
5%
 


 
 
(適用於2023年6月1日或之後發出的保單)
儘管保單中4.不保事項適用於所有部分的第(n)項COVID-19或大流行除外條款的規定,保單已擴展至涵蓋下文第二十部分
的保障。
第二十部分COVID-19新冠狀病毒病額外保障
最高賠償總額(港幣)
每一受保人每次旅程
基本保障 鑽石計劃
金計劃
銀計劃

20.1

COVID-19 導致的訂金及取消費用
受保人於以下情況,因被診斷出患有Covid-19而必須取消旅程,
其已預繳而不獲退回的訂金或費用可獲賠償。
i)於原定旅程出發前七日內確診感染Covid-19或
ii)從保單簽發日起計第四天確診感染Covid-19
以較晚者為準
5,000
3,000
1,000
 
     
  索償必須提供由政府認可進行2019 冠狀病毒核酸檢測 (PCR Test) 的本地醫療檢測機構發出的確診證明。      

20.2 COVID-19 導致縮短旅程的額外費用
受保人在旅程中被診斷出患有COVID-19以致未能按原定行程而
返港,其額外旅費及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可獲賠償。
5,000
3,000
1,000

20.3 在海外因COVID-19 導致的醫療費用
賠償受保人在海外旅程中確診及診治COVID-19:
i)在海外診治COVID-19疾病的醫療費用
ii) 回港後三個月內跟進覆診的醫療費用
300,000
200,000
100,000
ii)分項限額:15,000 ii)分項限額:10,000 ii)分項限額:5,000

 
 
如受保人仕感染了指定疾病,本保險將以個別承保項目的最高賠償額為上限,賠償受保人仕根據本保險單的第一部分 ( 醫
療及其他費用) 、 第九部分 (取消旅程)及第十部分 (縮短旅程)的保障範圍所述的損失,惟規定:
第一部分 – 醫療及其他費用
受保人仕必須於海外旅程中感染該疾病,並由當地註冊醫生確診。賠償亦包括受保人仕回港後六個月內就治療該感染疾病
所需的覆診醫療費用。
第九部分 – 取消旅程
於「旅程前保障」期*內,受保人仕感染了指定疾病;或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本港有關健康及檢疫的政府機構頒令強
制隔離,以致不能按原定計劃出發旅遊而損壞可退回的旅費。
*「旅程前保障期」的定義,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
第十部分 – 縮短旅程
受保人仕於海外旅程期間感染了指定疾病;或受保人仕被懷疑感染指定疾病,而被當地有關健康及檢疫的政府機構頒令強
制隔離,以致被迫中止或縮短受保旅程而直接返港。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保險合約之條款及細則。
保單譯本如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據外遊警示制度,對受保人仕預先安排受保旅程內的旅遊地點發出『黑色警示』而令受保人仕需
要取消或縮短該旅程,本保險單將以個別承保項目的最高賠償額為上限,賠償受保人仕根據本保險單的第九部份 ( 取消旅
程 )或第十部份 ( 縮短旅程 )的保障範圍所蒙受的損失,惟規定:
第九部份 – 取消旅程
  (i) 受保旅遊地點必須在 受保人已繳付旅程訂金當日或保單簽發日之後(以較後者為準)才被發出「 黑色警示 」;及
  (ii) 旅程必須在旅程預定離境日前七天內取消;及
  (iii) 旅程必須在「 黑色警示 」生效期間取消;及
  (iv) 受保人已採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向有關的旅遊服務供應商索償退款以減少損失。
第十部份 – 縮短旅程
  1. 對受保人已身處的旅遊地點發出的「 黑色警示 」必須在本保險單承保的旅程期間內發出;及
  2. 受保人已採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向有關的旅遊服務供應商索償退款以減少損失。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仕只可以在第九部份或第十部份選項下收取單一次賠款。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保險合約之條款及細則。
保單譯本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1.
年齡限制:
1.1 成人 :
- 18歲或以上人士
- 76歲或以上人士於第6或19(如適用)項–人身意外的最高保障額為港幣250,000元

1.2 兒童 :
  - 17歲或以下人士
  -「兒童」最高保障額均為「成人」基本保障之50%,而第6或19(如適用)項–人身意外的最高保障額為港幣
250,000元

  1.3 - 無年齡限制

  1.4 - 年齡為16歲至17歲之兒童可獨立投保。

  1.5 - 其他年齡之兒童必須與最少一名成人於同一保單投保同一保障計劃

2.
附加人身意外升級保障:未滿16歲之兒童必須與一名成人同時附加升級保障。

3.
所有非職業性運動或高風險活動如水肺潛水,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其他水上及水底活動,高空彈
簧跳繩,乘坐熱氣球,騎馬,跳傘,高山遠足,登山,攀石,冬季運動等皆在受保之列,不另收保費。如受保人因參
與此等活動而受傷或死亡,第1、2、3及6或19(如適用)項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將減為原有的50%。

4.
保障範圍包括回港後六個月內之跟進覆診費,惟該費用只限於保單內該細分項目之最高賠償額,並必須用以繼續診治
於外地旅程中經認可醫生診斷的病症。

5.
「旅程前保障期」指始於以下三者中較後之日期,並結束於旅程預定的離境日期,這期間的一段保障期:
(a) 旅程預定離境日期前30日;或
(b) 保單簽發日;或
(c) 受保人已繳付旅程訂金當日。

6.
每次受保旅程的最長保障期為180日。

7.
「國際救援」提供的一切服務,若非經由「國際救援」安排處理,將不獲賠償。

8.
「單程旅遊保險」保障將於閣下之保險期屆滿日或抵達目的地五天後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9. 行李及個人物品、個人金錢或旅行證件如有損失,請於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領取有關報案紀錄。

10.
如欲申請賠償,閣下必須於事故發生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並把發票、收據之正本及
索償表格一併交回。

11.
同一旅程,受保人只可擁有一份由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簽發之旅遊保險保單。

12.
購買保險時,閣下必須健康良好及沒有察覺任何足以導致閣下取消或妨礙旅程之情況,否則將影響賠償申請。

13.
本保單一經購買,將不可取消或續保(外遊警示保費退回選項除外)。

14.
本保單之條款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及司法為依據。

15.
本保險計劃適用於香港居民前往外地旅遊之用,包括旅遊中國內地及澳門。

 
 
1.
年齡限制:
 
1.1
成人 :
- 18歲至75歲
 
1.2
兒童 :
- 17 歲或以下人士
- 「兒童」最高保障額均為「成人」基本保障之50%,而第6項–人身意外的最高保障額為港幣250,000元
- 兒童必須與最少一名成人於同一保單投保同一保障計劃

2.
所有非職業性運動如水肺潛水,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其他水上及水底活動,高空彈簧跳繩,乘坐
熱氣球,騎馬,跳傘,高山遠足,登山,攀石,冬季運動等皆在受保之列,不另收保費。如受保人因參與此等活動而
受傷或死亡,第1、2、3及6項保障的最高賠償總額將減為原有的50%。

3.
保障範圍包括回港後六個月內之跟進覆診費,惟該費用只限於保單內該細分項目之最高賠償額,並必須用以繼續診治
於外地旅程中經認可醫生診斷的病症。

4.
「旅程前保障期」指始於以下三者中較後之日期,並結束於旅程預定的離境日期,這期間的一段保障期:
(a) 旅程預定離境日期前30日;或
(b) 保單簽發日;或
(c) 受保人已繳付旅程訂金當日。

5.
「旅程」始於受保人離開其住所或其固定的工作地點直接前往離港地點的時間或上述的起保日期,以較後者為準,
而結束於受保人抵港後直接返回住所或其固定的工作地點或上述的終止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如在旅程中的香港範圍
內發生意外,保單中的第六部分(或第十九部分,如適用)及第十一部分均會提供保障。

6.
每次受保旅程的最長保障期為90日。

7.
「國際救援」提供的一切服務,若非經由「國際救援」安排處理,將不獲賠償。

8.
行李及個人物品、個人金錢或旅行證件如有損失,請於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領取有關報案紀錄。

9.
如欲申請賠償,閣下必須於事故發生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並把發票、收據之正本及索
償表格一併交回。

10.
同一旅程,受保人只可擁有一份由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簽發之旅遊保險保單。

11.
購買保險時,閣下必須健康良好及沒有察覺任何足以導致閣下取消或妨礙旅程之情況,否則將影響賠償申請。

12.
本保單之條款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及司法為依據。

13.
本保險計劃適用於香港居民前往外地旅遊之用,包括中國內地及澳門。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保險合約內之條款及細則。保單譯本如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1.
乘搭便車、以徒步的方式旅行、騎電單車、狩獵活動、深海垂釣、以策騎者或司機或乘客身分進行任何形式的競賽
、以職業選手身份或以收取報酬方式進行體育活動。

2.
空中活動(跳傘、乘坐熱氣球、或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獲正式許可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經營並由合資格持牌機師駕
駛的定期航線的獲許可飛機除外)。

3.
旅程中受僱作體力勞動者、演員、導遊、領隊、航空或航運公司的工作人員。

4.
受保旅程前已存在的身體或健康狀況。

5.
懷孕、分娩、流產、墮胎或由上述引起的其他病症。

6.
精神失常,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7.
戰爭或動亂,恐怖主義活動(第 6 或 19 (如適用)項人身意外保障除外)。

8.
所有由核能、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性物質直接或間接引起的索賠。

9.
政府法例或禁令,任何非法或違法行為,或被海關或有關當局沒收、扣留或毀滅。

10.
蓄意令自己受傷或自殺,使用非註冊醫生處方的麻醉劑或藥物,酗酒或接受戒毒治療。

11.
第11部分之個人物品保障不包括:動物、植物、消耗品、汽車(包括配件)、電單車、船隻、
馬達、任何其他運輸工具、家庭用品、古董、電腦(包括軟件及其週邊設備)、珠寶首飾、
郵票、眼鏡、假牙或義肢、手稿、證券、票據、文件、金錢*、旅行支票*、信用咭*、提款咭、
八達通咭*、郵政匯票*、本票*。
  *此類個人物品於第14或16部分受保障

12.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任何情況引起之索償:

 

(a) 冠狀病毒 (COVID-19)# ,包括其任何突變或變異;

 

(b) 世界衛生組織或任何政府機構宣布的大流行或流行病

 

#除非在COVID-19額外保障內列明為承保項目。


   
 
  Europ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EAHK) 熱線 : (852) 2861-9299
出發前
受保人可致電 EAHK 查詢各國有關護照、簽証及防疫資料。
如需要援助
如遇緊急事故,嚴重受傷或重病,請致電保單上列明之 EAHK 24 小時支援熱線,並提供受保人之姓名及保單
號碼、受傷或患病情況、主診醫生聯絡資料、受保人之位置及聯絡受保人的方法。

閣下購買「會安心」旅遊保險後,將可獲得以下多項免費由 EAHK 提供的服務:

1.
操多國語言職員,全球性 24 小時協助聯絡醫生及醫院。

2.
當值醫生提供電話醫療諮詢服務。

3.
如當地醫療設施不足,將由 EAHK 醫生護送往最近之醫療設施 。

4.
如有需要,將由 EAHK 醫護人員護送回港繼續接受治療 。

5.
45 天免利息入院按金,最高可達US$2,500 。

6.
如當地醫療設備不足,提供護送前之醫生診症及藥物送遞服務。 (須自付藥物費用)

7.
如受保人因病或意外住院逾一星期,可獲經濟客位來回機票一張,接載一位親屬前往探望。

8.
如受保人因病或意外,而同行之小童若無人照顧,必要時可獲專人陪同乘坐經濟客位航機返港。

9.
運回遺體 。

10.
聯絡翻譯員服務。 ( 翻譯員費用須自付 )

11.
緊急醫療訊息傳達 。

12.
搜尋行李服務。(須自付額外運費)

13.
法律轉介服務。(須自付律師費及保釋費)

 
 
 
中國醫院網絡名單會不定期更新,受保人應於出發前到教安心網頁下載或致電 Europ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EAHK) 熱線索取最新名單。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於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蒙受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需要入住「任中橫」醫療咭指定
網絡醫院名單內指定的任何一間醫院,招商永隆保險將代為繳付入住該醫院所需的入院保證金及住院醫療費用。每次受保旅
程的賠償限額以不超過基本保障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的總賠償額為限。
 
入住指定醫院手續
步驟一:
請前往外賓部或入院住院處或特需部或國際醫療部辦理。
步驟二:
出示所持的「任中橫」醫療咭。
步驟三:
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回鄉證、香港身份證或護照)以作身份核對。
如於辦理入院時如遇上任何疑難,請致電 EAHK 24小時緊急支援熱線,以協助安排入院。
 
「任中橫」服務不適用於:
1.
入住非「任中橫」醫療咭指定網絡醫院名單內的指定醫院
2.
門診服務 (不論是否於指定醫院求診)  
3.
非受保醫療費用如定期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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