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聘的菲傭是從另一僱主轉工過來的,現已寄居我家裡等候移民局簽 發新的工作簽証,請問這段期間菲傭發生意外受傷,是否可得到保險保障?
     
       
2.
  本人請了一位鐘點女傭每星期到我家 2 次打掃家務 , 請問是否需要為她購買勞工保險 ?  
       
     
     
3.
  我替海外女傭購買了家傭綜合保險 , 受聘期間,因染病要求回國治理休養。 海外養病期間,聘用合約及保險仍未取消。 請問在這段時間,她若遇到意外,保險公司會承保嗎?  
     
     
4.
  我購買了貴公司的家傭綜合保險 , 中途換了家傭 , 這份保險合約仍生效嗎 ?
     
     
     
     
   
     
   
     
1.
  此情況可分兩方面回覆 先談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外地員工必須領有工作簽証方可合法工作,在未領有簽証已前,法理上仍未確立僱主與僱員關係。這段期間若菲傭受傷,僱主理應不受勞工條例影響,亦無賠償責任。

同理,在保險保障上 ( 僱主責任保險部份 ) ,亦不會得到賠償。當然,這衹在僱主對僱員的責任範圍來說,並不等如抹煞了一切賠償責任,例如屋主對第三者的公眾責任便是其中之一。

菲傭於非工作時間受傷,僱主亦有賠償責任的。這責任說明在菲傭合約內,雖屬私人合約,但具法律效力。能否得到保險保障,那便要看購買的保單有否人身意外險部份。

當然,若受傷程度不致於出現身體殘缺的話,一般保單縱有此項保障,亦不能得到賠償。

注意事項:

菲傭在未有工作簽証以前,替僱主工作是違法行為,因工受傷亦難得到保障,身為僱主或僱員應須留意。切勿貪一時方便,惹上麻煩。
 
     
   
     
   
     
2.
  需要 。 根據現行勞工條例,所有僱主 必須購買僱主責任 (Employer's Liability) 保險( 即所謂「勞工保險」 ) 。 即使閣下聘用的為非全職家傭,但仍視作有僱主 / 僱員的關係,故需要投購僱主責任保險。

意見提供:

倘鐘點女傭為海外僱傭,而原來的僱主並非閣下,閣下很有可能 觸犯非法聘用勞工的有關法例。這可能導致以下後果:
1. 閣下可能遭到檢控。
2. 女傭可能遭到檢控。
3. 根據「家傭綜合保險」第 7.1 條款: 被保人應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意外及疾病發生並遵守所有法律責任。

若閣下聘用的為非法勞工,將會被視作違約,不受保險保障。 在聘用家居兼職傭人時,若受聘人並非本地居民,應徹底調查清楚其背境。

倘其持有海外工作簽証在港居留又或工作簽証已失效,切勿聘用,免招麻煩。
 
     
   
     
   
     
3.
  不會 。 「家傭綜合保險」第 4.1.7 條款內說明 不承保

香港領土以外發生的任何受傷,意外或事故又或接受的醫藥治理或手術。

閣下的女傭,回國期間,倘遭意外,帶來之一切費用;又或回國後繼續就診的費用,皆不能得到保險保障。

保險原理:

保險公司在精算賠償風險時,一般都按目前香港醫療費用水平來衡量。保險公司無從預估其他地區的收費情況,故不能承保。

意見提供:

女傭回國期間,欲得到意外風險保障,可考慮投購人身意外保險或旅遊保險。但女傭原有的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則不會得到保障。
 
     
   
     
   
     
4.
 

仍會 。 但必需在更換家傭的同時,立刻知會保險公司,更新被保人的個人 資料。 根據「家傭綜合保險」內第 3.12 條文:

" 被保人 " 指表內記名的家傭並合法地受聘於投保人及有資格受到本保險單 內的保險保障。

由於家傭名字必需列明於保險單內,故需在更換家傭時,同時修改保單,避免被保人身份混淆,耽誤索償工作。

保險原理:

家傭的身份在本保險單內被列為被保人 (Insured Person) ,非常重要。本保險單在 1.2 條文說明:

…… 保險公司將賠保障款額予投保人 * ,或在被保人身故或傷殘時賠款與被 保人或其個人的法定代表。

由此可見,被保人的身份與索償時的賠款誰屬問題,有直接關係。 倘家傭 的身份混淆,將導致索償時不必要的延誤。 請各位僱主慎重留意。

* 投保人在本保單內即僱主。